(2012)新民一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闫伟强与陕西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伟强,陕西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0196号原告闫伟强,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司政,陕西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一路25号创新大厦S817。法定代表人任忠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伟强诉被告陕西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伟强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伟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边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