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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刑初字第185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黄远平、张波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远平,张波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刑初字第185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远平,男,1986年5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筠连县。2009年5月因犯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5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张波,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荣昌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荣昌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9月16日被抓获,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1)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远平、张波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远平、张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远平、张波因在被害人余某、黄某的家庭工厂招工不成,双方发生争执。事后,被告人黄远平、张波等人经预谋,以余某殴打张波为由,于2011年9月10日晚至同月13日上午,采用多次打电话给被害人一方进行言语威胁,及伙同他人至慈溪市白沙路街道轻纺村被害人的家中进行言语威胁的方式,向被害人余某、黄某勒索人民币2000元。由于被害人一方及时报警而敲诈未果。被告人黄远平、张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远平、张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余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通某、接警单、到案经过、被告人黄远平的前科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及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远平、张波伙同他人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远平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黄远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远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8日起至2012年5月17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张波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6日起至2012年3月15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  越  骋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佩颖(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