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曲民初字第3636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宋宪峰与焦秀山、李云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宪峰,焦秀山,李云芳,焦月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3636号原告宋宪峰。被告焦秀山(化名李建祥)。被告李云芳。被告焦月鑫(化名李月鑫)。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宪峰与被告焦秀山、李云芳、焦月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宪峰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宪峰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宪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宋宪峰负担。审判员 杨敬勇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红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