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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曲民初字第3636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宋宪峰与焦秀山、李云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宪峰,焦秀山,李云芳,焦月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3636号原告宋宪峰。被告焦秀山(化名李建祥)。被告李云芳。被告焦月鑫(化名李月鑫)。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宪峰与被告焦秀山、李云芳、焦月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宪峰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宪峰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宪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宋宪峰负担。审判员  杨敬勇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红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