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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义商初字第2770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娥芳与朱腾为、王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娥芳,朱腾为,王顺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义商初字第2770号原告吴娥芳,经商,市稠城街道稠州中路117号。委托代理人汪宝琳,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腾为,经商,住义乌市北苑街道上里角塘村。被告王顺强,经商,乌市稠城街道王牌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娥芳与被告朱腾为、王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娥芳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娥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元,由被告朱腾为负担。审判员  吴敬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盛汉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