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舟岱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郑栋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栋,张海员,夏军泽,徐某,王某,傅某某,潘某,严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舟岱刑初字第9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栋。2000年7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4年7月23日因寻衅滋事被舟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3月25日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岱山县看守所。辩护人童宏玺。被告人张海员。2004年7月23日因寻衅滋事被舟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9月8日因寻衅滋事被岱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3月14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岱山县看守所。辩护人张敏敏。被告人夏军泽,绰号“小黑炭”。2005年8月3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06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3月15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岱山县看守所。辩护人董夏通。被告人徐某。2009年9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3月25日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岱山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2010年9月8日因寻衅滋事被岱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3月25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岱山县看守所。被告人傅某某。2008年2月21日因寻衅滋事被岱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3月26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岱山县看守所。被告人潘某。2010年9月14日因殴打他人被岱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3月16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岱山县看守所。被告人严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3月25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岱山县看守所。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岱检刑诉(201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栋、张海员、夏军泽、徐某、王某、傅某某、潘某、严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嫔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进行了补充侦查。现已审理终结。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23日至2月25日间,被告人张海员、夏军泽、郑栋经商量后共同开设赌场。期间,由被告人张海员、夏军泽、郑栋共同筹集赌资提供给赌博人员进行赌博,组织被告人徐某、潘某、严某、张某某(在逃)作为赌场工作人员,共计开设赌场10余场次,非法获利人民币3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被告人徐某、潘某分别得赃款0.7万元和0.8万元。2011年2月11日至16日间,被告人郑栋因赌博���钱较多,故经向被告人张海员要求后单独开设赌场以弥补亏损。期间,被告人郑栋安排被告人傅某某、王某作为赌场工作人员,共计开设赌场5场次,非法获利24万元,其中被告人傅某某、王某分别得赃款1万元。据此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栋、张海员、夏军泽、徐某、潘某、严某、傅某某、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郑栋、张海员、夏军泽、徐某、傅某某、王某的行为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夏军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栋、张海员、夏军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应当依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徐某、潘某、严某、傅某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为证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被告人郑栋辩解,2011年2月16日以后的赌场其没有参与过,其个人在2月11日至2月16日开赌场抽头15、16万元。其辩护人辩称,1、在共同开设赌场中,被告人郑栋不是主动参与,且所起作用较小,也未实际获利,应认定为从犯;2、公诉机关指控共同开设赌场获利30余万元中,应扣除被告人郑栋、张海员和夏军泽未收回的投资款,另外也应减去被告人张海员在2月16日以后个人开赌场获利的10万元;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栋在2月11日至2月16日个人开设赌场获利24万元的证据不足,被告人郑栋获利应认定为13万元;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海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其辩护人辩称,1、公诉机关指控获利30余万元的证据不足,应扣除被告人郑栋、张海员和夏军泽未收回的投资款15万元;2、被告人张海员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夏军泽辩解,公诉机关指控的开设赌场的场次和抽头获利数额过多,其还有投资款3、4万元没有收回;2月16日后的赌场其没有参与。其辩护人辩称,1、2月16日后的赌场系被告人张海员个人开设,被告人夏军泽未参与;2、指控获利的30余万元中包括第一阶段共同开设赌场和第三阶段被告人张海员个人开设赌场的获利,另外还包括未收回的投资款,故被告人夏军泽参与开设赌场的获利应认定在15万元以下;3、被告人夏军泽系从犯,且其参与的开设赌场部分不属情节严重,请求对���告人夏军泽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王某辩解,赌场获利没有指控的这么多。被告人傅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潘某辩解,赌场获利没有这么多。被告人严某辩解,其是被告人张海员叫去的,不是被告人夏军泽安排到赌场的。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被告人张海员、夏军泽、郑栋经商量后共同开设赌场,股份为被告人张海员、夏军泽、郑栋每人一股。2011年1月23日至2月10日、2月17日至2月25日期间,由被告人张海员决定赌博地点、纠集接送赌博人员以及安排被告人徐某、潘某、张某某(在逃)作为赌场工作人员;由被告人夏军泽安排被告人严某作为赌场工作人员并提供其中一处赌博地点;由被告人张海员、夏军泽、郑栋共同筹集赌资提供给赌博人员进行赌博;被告人徐某、潘某、严某(参与7天左右)根据被告人张海员的安排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博工具、香烟饮料、接送赌博人员等服务,并在赌场内抽头。期间,在凌云棋牌室、锦绣华府锦绣苑5幢103室、县邮政局宿舍406室、蓬莱阁大酒店8631号房间、绿苑大酒店、鹿栏晴沙碧海小苑301室等地开设赌场共计10余场次,非法获利3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徐某、潘某分别得赃款0.7万元和0.8万元。2011年2月11日至16日间,被告人郑栋因赌博输钱较多,经向被告人张海员要求后单独开设赌场以弥补亏损。期间,由被告人郑栋决定赌博地点、纠集赌博人员以及安排被告人傅某某、王某作为赌场工作人员,并筹集赌资提供给赌博人员进行赌博;被告人傅某某、王某按照被告人郑栋的安排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博工具、香烟饮料、接送赌博人员等服务,并在赌场内抽头,其中赌场账目记录主要由被告人傅某某负责。期间,在渔家傲302室、锦绣华府锦绣苑5幢103室、沿港中路279号501室等地开设赌场5场次,非法获利2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傅某某、王某分别得赃款1万元。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郑栋处扣押0.8万元、在被告人夏军泽处扣押1万元、在被告人王某处扣押0.2万元,被告人徐某家属退赃0.7万元、被告人潘某家属退赃0.85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从2011年2月2日开始赌博,一共赌了6、7场,赌博的地点有凌云棋牌室、“小黑炭”锦绣华府别墅和安澜路后街棋牌室后面一幢房子的5楼或者6楼一户人家家里。第一次是张海员叫其去赌的,后来是赌场负责抽头的小年轻叫其去的,赌场是张海员开的。赌博种类是梭哈,大年三十夜赌的是5000元梭、50元底,之后都是1万元梭、100元底,都是现金。赌场内抽头的是三个20多岁岱山本地小年轻,20多岁岱山本地人。头钿是按照5%比例抽的。每场赌博台面有7至10万元现金,估计每场抽3至5万元。赌场还提供赌资。其总共输钱40多万元。经其辨认,徐某、王某、傅某某、潘某和严某是赌场工作人员,张大飞、徐某甲、傅某甲、刘某甲、施某甲、朱某甲、俞某甲和虞某是一起赌博的人。2、证人朱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从2011年2月12日开始赌博,最后一次是正月十七、十八,一共赌了7、8场,赌博的地点有凌云棋牌室、绿苑宾馆、人民医院旁边、锦绣华府别墅和后街5楼。赌场是张海员、夏军泽拼的,后来在后街5楼赌场是郑栋开的。赌博时可以当场向赌场借款,其估计每天可以抽5、6万元。其输了12万元左右。经其辨认,徐某、潘某、王某和傅某某是赌场工作人员,王某某、傅某甲、刘某甲、施某甲和虞某是一起赌博的人。3、证人��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从2011年春节前4、5天开始赌博,一共赌了10多场,赌博的地点有凌云棋牌室、锦绣华府“小黑炭”别墅、人民医院旁边邮电局宿舍、绿苑宾馆、蓬莱阁、后沙洋和渔家傲。是张海员叫其去赌的,其中在蓬莱阁的最后一场的房间是用其身份证开的。赌场是张海员开的,张海员告诉其渔家傲的赌场是郑栋开的。赌场每场可抽头3、4万元。其输了25万元。经其辨认,徐某、潘某、严某、王某和傅某某是赌场工作人员,傅某甲、朱某甲、王某某、施某甲、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徐某甲、赵某和俞某甲是一起赌博的人。4、证人施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在2010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五、二十六回到家后开始赌博,一直到正月十三、十四。其中在张海员和“小黑炭”开的梭哈赌场里赌博输29万元,这29万元是向张海员借的;正月十一到十四其在郑栋开的场���里输了10万元左右,其中借赌场8万元。张海员和“小黑炭”开的梭哈场子在锦绣华府“小黑炭”家、凌云棋牌室、医院旁边居民房,组织、叫人、接送等都是张海员在做,还有2个小年轻负责抽头、买东西等,“小黑炭”偶尔去一下梭哈场子。一般赌场每场可抽头2、3万元到10万元不等。其是正月十四、十五逃走的。5、张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2010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七开始赌博,一共赌了5场,赌博地点有凌云棋牌室、锦绣华府和后街5楼。凌云棋牌室和锦绣华府的赌场是张海员开的,后街5楼的赌场是郑栋开的。其输了2、3万元。经其辨认,徐某、潘某、王某和傅某某是赌场工作人员。6、证人刘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2010年农历十二月三十开始赌博,一共赌了7、8场,赌博地点有凌云棋牌室、锦绣华府、人民医院旁边一户人家、后沙洋木屋、后街5楼一户人家、渔家傲宾馆和蓬莱阁宾馆。其向赌场借过钱的,后来都还好了。其输了30万元左右。经其辨认,徐某、潘某、严某、王某和傅某某是赌场工作人员。7、证人傅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张海员开的赌场赌过7、8场,都是张海员联系,赌博地点有凌云棋牌室、“小黑炭”别墅、后沙洋宾馆、人民医院旁边和后街5楼。赌博形式是梭哈,从2000元到1万元不等。赌场里提供钱借给赌博的人。其输了4、5万元。经其辨认,徐某、潘某、严某和傅某某是赌场工作人员。8、证人赵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张海员开的赌场赌过6场,赌博的地点有凌云棋牌室、“小黑炭”别墅、后沙洋宾馆和绿苑宾馆。赌博形式是梭哈,5000元梭和1万元梭。其赢了1、2万元。经其辨认,徐某、潘某是赌场工作人员。9、证人傅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过年左右傅某某来借其���钥匙,说是郑栋介绍的。一次回家时发现傅某某他们在用扑克牌赌,他们至少在其家里赌了2天,给了2300元当卫生费,第一天是800元、第二天是1500元。10、证人夏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后沙洋海坛停车场北侧开碧海小苑,主要经营餐饮和住宿。2010年过年前张海员带人到301房间赌过3次,都是张海员事先与其联系的。其中一个小年轻给了300元。经其辨认,徐某就是给其300元的小年轻。11、证人夏某乙的证言,证实王某某是其姐夫,王某某去年在棋牌室参与梭哈向其借过4万元。其姐姐还对其说帮老公还赌债17万元。2011年2月其还帮王某某贷款20万元,应该是还赌场的赌债。1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正月里虞某向其借过5万元,说是在小黑炭开的赌场里赌梭哈输了钞票,听说总共输了20万元左右。13、证人毛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施某甲的妹夫,其��后一次见到施某甲是在2011年正月十二、十三,第二天施某甲就把船开走了。14、书证旅客住宿信息表,证实赌场开设情况。15、书证张海员的手机通话详单,证实2011年1月25日至2月25日该段时间内被告人张海员打电话联系赌博人员和赌博地点的情况。16、岱山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与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张海员姐夫应某某浙l88779的丰田轿车内查获笔记本纸张1张(该笔记本纸张上有与赌场相关的数额记载)及在被告人处扣押赃款和退赃情况。17、岱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证实本案各被告人的到案情况。18、本院(2000)岱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05)岱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舟刑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书、舟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舟劳教字(2004)第54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舟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舟劳教字(2004)第57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2009)第149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岱山县公安局(2008)第6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岱山县公安局(2010)第46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岱山县公安局(2010)第46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岱山县公安局(2010)第47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郑栋、张海员、夏军泽、徐某、潘某、傅某某、王某的前科劣迹情况。19、户籍证明,证实本案八被告人的身份情况。20、被告人郑栋的供述,证实2011年1月23日左右其在凌云棋牌室以梭哈形式赌博输了1万多元,第二天下午在棋牌室门口夏军泽对其说赌场是他们开的,让其也拼一点,其就答应了。过了4、5天,张海员跟其说赌场的现金没有了,叫其也出点钱,其就拿了4万元给张海员,还有张海员欠其的3万元也算到赌场投资,其总共投资7万元。期间其也在赌场赌过4、5次,输了10多万元,其中在赌场里分3次拿了7万元。因其输钱较多,经张海员同意,其从2011年正月初四、五开始一个人开了5天赌场,其叫了傅某某和王某作为赌场工作人员,赌博地点有渔家傲、锦绣华府夏军泽家和后街的一户人家,在赌场其还向赌博人员提供赌资,每场赌博可抽头4万元,开5天赚了20万元左右,其中施某甲欠其8万元未还。对于其和张海员、夏军泽拼的赌场,其未参与具体经营,也不知盈利情况。赌场结束后,张海员、夏军泽对其讲,施某甲欠赌场29万元逃走了,钱就未分过。21、被告人张海员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1月23日左右其和夏军泽、郑栋三人商定拼股开设赌场,其出资14、15万元,夏军泽出资10万元,郑栋出资7万元(包括张海员欠郑栋的3万元)。开设赌场的地点有凌云棋牌室、锦绣华府、蓬��阁、绿苑宾馆、后沙洋旁边饭店里和严某住处。赌场从农历十二月二十左右(2011年1月23日)开始,一直开到农历十二月二十八、二十九(2011年2月1日)结束。正月初四(2011年2月6日)又开始赌,开了4天左右。因郑栋输钱较多,赌场就给郑栋个人开,郑栋开了一星期左右。在郑栋个人开设赌场结束后,其与夏军泽又开了4天。赌场由其具体负责经营管理,赌场的工作人员有徐某、潘某、严某和张某某,徐某和潘某是其叫去的,张某某是自己去的,严某是夏军泽的徒弟,是谁叫严某去赌场的其不知道。夏军泽用其自己的汽车送过几次赌博人员,也去过赌场几趟,郑栋也去过。夏军泽在赌场赌过2次,输了4万元,夏军泽在开设赌场期间分几次把投资款10万元收回了。其拿出的14、15万元投资款也已收回。郑栋在棋牌室赌过1场,其给郑栋3万元,算其欠郑栋的3万元还好了。郑���还在夏军泽的别墅里赌过2次,向赌场借过钱,数额比4万元多,郑栋没有还过,其和夏军泽商量后,算郑栋收回投资款4万元。赌场一共抽头32万元,赌场每天开支要3000元。农历十二月二十九那天,其给徐某、潘某和张某某每人8000元。赌场结束后,其与郑栋、夏军泽在绿苑宾馆算过账,因抽头款中有29万元借给施某甲,故未分过钱。经其辨认,严某、徐某、潘某是赌场工作人员,张某乙、朱某甲、俞某甲、张某甲、刘某甲、虞某、施某甲、王某某和傅某甲是参赌人员。22、被告人夏军泽的供述,证实2010年农历十二月二十左右,张海员提出开赌场,张海员、郑栋和其各一股,其表示同意。其出资6至10万元,郑栋出资7万元(包括张海员欠郑栋的3万元),张海员出资多少其不知道。开设赌场的地点有凌云棋牌室、其所有的锦绣华府别墅和严某住处。赌场从农历十二月��十(2011年1月23日)开始到正月十二(2011年2月14日),中间断断续续,期间郑栋一个人开了几天,施某甲是正月十二逃走的,施某甲逃走后,张海员还开了2、3天。赌场具体由张海员操作,赌场工作人员有潘某、徐某和严某,严某是其叫到赌场去的。其到三人拼的赌场赌过1次,到郑栋个人开的赌场赌过1次。在开赌场期间,其经常向张海员拿钱,扣除以后,其还有出资款3、4万元没有收回。郑栋的4万元出资款也没有收回。赌场的费用为6、7万元,开赌场期间在ktv消费的费用为6、7万元,被施某甲借走29万元,扣除未收回的出资款后,赌场的抽头有30万元左右。23、被告人徐某的供述,证实2010年农历十二月二十左右,张海员叫其到赌场去,其就答应了。赌场是张海员开的,一共开了20多天,开设赌场的地点有凌云棋牌室、锦绣华府别墅、妇保站对面的邮电局宿舍406室、蓬莱���大酒店、绿苑大酒店和后沙洋小木屋。赌场的工作人员有其、潘某、严某和“阿歪”(张某某),过年前张海员通过张某甲给其7000元,正月里张海员又给其3000元,其一共拿到1万元。赌场为赌博人员提供赌资,赌场每天平均可抽头2.5万元,一共抽了50万元,赌场的费用每天要2000多元。24、被告人潘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赌场是张海员开的,赌场开设的时间从2011年1月13、14日开始,年后正月里又开了半个月左右,期间其回家6、7天,这段时间是否开过赌场其不知道。开设赌场的地点有凌云棋牌室、严某租的商品房、锦绣华府别墅、蓬莱阁大酒店、绿苑大酒店。赌场工作人员有其、徐某、严某和张某某。夏军泽到赌场去赌过2次。赌场为赌博人员提供赌资,施某甲向赌场借了29万元。赌场每天至少可抽头3万元,一共抽头了84、85万元,赌场每天的费用要2000元。农���十二月二十九(2011年2月1日)张海员给其8500元好处费。经其辨认,刘某甲、施某甲、傅某甲、俞某甲、朱某甲和虞某是参赌人员。25、被告人严某的供述,证实张海员打电话给其叫其去赌场,另外夏军泽也叫其去赌场帮帮忙,其就去了赌场。其在赌场工作的时间是正月初八、九到正月十五、十六共8、9天,其主要是开车接送赌博人员,赌场的工作人员还有徐某、潘某。26、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证实郑栋在开赌场前2、3天打电话给其,叫其到赌场帮忙,其同意了。其去了赌场5天,时间是2011年2月11、12日至2月15、16日,其负责赌场账目记录,赌场另一个工作人员是王某。赌场的开设地点有渔家傲、后街阿义家和锦绣华府。赌场为赌博人员提供赌资,赌场共抽头24万元,赌场的5天开支为1.5万元。郑栋给其和王某每人1万元。施某甲是正月十二逃走的。27、被告人王某���供述,证实郑栋开赌场那天叫其去帮忙,其同意了。其去了赌场5天,时间是2011年2月11、12日至2月15、16日,傅某某负责抽头和记账,其负责保管钞票。赌场的开设地点有渔家傲、后街阿义家和锦绣华府。赌场为赌博人员提供赌资,赌场共抽头13万元,赌场的5天开支为2.5万元。郑栋给其和傅某某每人1万元。关于2011年2月16日后的赌场是否系被告人郑栋、张海员和夏军泽三人合伙开设及三被告人合伙开设赌场的抽头获利问题,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栋、张海员和夏军泽三人合伙开设赌场期间,因被告人郑栋输钱较多,就让被告人郑栋单独开设赌场5天(2011年2月11日至2月16日),此后赌场仍按原先的模式由被告人张海员具体负责经营,在赌场结束以后,被告人郑栋、张海员和夏军泽对赌场的账面进行了清算,故本院认定被告人郑栋单独开设赌场结束后,由被告人张海员负责的赌场仍属被告人郑栋、张海员和夏军泽三人合伙经营;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证明施智奎欠赌场的29万元系其在被告人郑栋、张海员和夏军泽合伙开设赌场的第一阶段(即2011年1月23日至2011年2月10日)所借,同时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本院认定出资款中被告人夏军泽有4万元未收回,另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开设赌场的时间、费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及被告人郑栋的投资款收回问题,对被告人郑栋、张海员和夏军泽三人合伙开设赌场抽头获利30余万元足以认定。故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郑栋单独开设赌场抽头获利问题,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栋、傅某某的供述可相互印证,本院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被告人郑栋单独开设赌场抽头获利20余万元。故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郑栋的辩护人与被告人夏军泽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栋、夏军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栋、夏军泽出资开设赌场,在赌场中持有股份,并积极参与开设赌场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张海员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海员属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海员是在公安机关发觉其罪行并经合法传唤之后,才如实供述其共同犯罪的事实,并非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严某提出其不是被告人夏军泽安排到赌场的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栋、张海员、夏军泽、徐某、王某、傅某某、潘某、严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场,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郑栋、张海员、夏军泽、徐某、王某、傅某某的行为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夏军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栋、张海员、夏军泽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徐某、王某、傅某某、潘某、严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被告人徐某、王某、傅某某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潘某、严某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海员、徐某、傅某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徐某、潘某的家属积极退赃,故对上述被告人均予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上述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海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起至二○一四年七月十三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夏军泽犯开设���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起至二○一四年三月十四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六、被��人傅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七、被告人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起至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八、被告人严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九、犯罪所得的赃款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齐 路代理审判员 石鹏超人民陪审员 虞惠儿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戴佩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