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执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与王正武、李国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王正武,李国占,秦万森,秦英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昌执字第5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所在地昌黎县城关一街后行59号。法定代表人段久哲,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正武,农民。被执行人李国占,农民。被执行人秦万森,农民。被执行人秦英会,农民。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与王正武、李国占、秦万森、秦英会借款合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1)昌民初字第1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文审 判 员 李 成代审判员 吕永春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永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