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2970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王定祥与侯永庆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定祥,侯永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2970号申请执行人王定祥,男,193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附海镇东海村韩家路。被执行人侯永庆,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洪关乡小坝场村六组。现在宁波黄沙湖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刑初字第10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王定祥与侯永庆寻衅滋事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侯永庆因犯寻衅滋事罪在监狱服刑,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定祥也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侯永庆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侯永庆尚欠申请执行人王定祥赔偿款9671.53元。应向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97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胡 苏 南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礼(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