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蔺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张戍飞与罗永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戍飞,罗永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蔺民初字第114号原告张戍飞,女,生于1982年9月6日,汉族,教师,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罗永波,男,生于1982年10月9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戍飞与被告罗永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戍飞于2011年12月20日以被告罗永波在外打工不能到庭且提议过年休假回家与原告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戍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戍飞承担。审判员 马 银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华庆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