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珠香法执字第2366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珠海威丝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生肖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威丝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生肖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珠香法执字第2366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威丝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谢秋河,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生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毛宗泽,总经理。关于珠海威丝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生肖实业有限公司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的(2011)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268号民事调解书,其内容为:一、珠海威丝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生肖实业有限公司双方一致同意由深圳市生肖实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5日之前向珠海威丝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50000元;二、如深圳市生肖实业有限公司未能如期如数履行上述协议款项时,则深圳市生肖实业有限公司需另外向珠海威丝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三、珠海威丝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生肖实业有限公司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之日即生效。上述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义务人深圳市生肖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珠海威丝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珠海威丝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该公司与深圳市生肖实业有限公司正在协商本案执行事宜,请求本院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上述申请没有违背法律的规定,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珠香法执字第23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向本院立案庭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审判长 游永威审判员 苏英伟审判员 陈七林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蓝兹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