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兰商初字第3373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9-11-20
案件名称
临沂市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刘相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刘相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临兰商初字第3373号 原告临沂市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海关路164号。 法定代表人李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艳,兰山长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1975年11月1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向被告刘某某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经本院通知,原告至今未能提出能够确定被告刘某某住址的补充材料。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临沂市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士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