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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淮民一初字第0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淮民一初字第00014-1号本院于2011年11月28日对原告杨余迷、赵自明与被告焦庆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1)淮民一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中,关于诉讼费用负担部分的表述有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判决书尾部“一审案件受理费11916.80元,由杨余迷、赵自明共同负担5958.40元,焦庆云负担5958.40元”应为“案件受理费11961.80元,由杨余迷、赵自明共同负担5980.90元,焦庆云负担5980.90元”。审 判 长  朱 文审 判 员  张少丽代理审判员  朱晓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冬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