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象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彭吉与成兰爱、王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吉,成兰爱,王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象民初字第24号原告彭吉。被告成兰爱。被告王丰。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吉与被告成兰爱、王丰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525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彭广霞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蒙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