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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象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彭吉与成兰爱、王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吉,成兰爱,王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象民初字第24号原告彭吉。被告成兰爱。被告王丰。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吉与被告成兰爱、王丰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525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彭广霞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蒙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