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瑞马商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傅晓武与程大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晓武,程大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马商初字第299号原告傅晓武。被告程大灶。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晓武与被告程大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晓武于2011年12月20日以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傅晓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晓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34元,减半收取2717元,由原告傅晓武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吴晓初人民陪审员 林志寅人民陪审员 沈德尧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学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