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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林娥与宋毅、卢乐芝、叶建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娥,宋毅,卢乐芝,叶建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417号原告王林娥。被告宋毅。被告卢乐芝。被告叶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娥诉被告宋毅、卢乐芝、叶建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中请。本院认为:原告甲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林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原告150元。审判员 倪 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康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