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民一初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0409号原告赵某某,女,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段某,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边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