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谢民一初字第00918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陈立芬与刘树宽、伊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芬,刘树宽,伊兰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918号原告:陈立芬,女,1950年5月生,汉族,淮南市人,无职业,住淮南市谢家集区谢二东村A区9楼2单元501室,身份证号340404195005010661。委托代理人:邹传银,男,1965年6月生,汉族,颍上县人,无职业,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医院村3楼2单元8号。被告:刘树宽,女,61岁,汉族,淮南市人,淮南矿业集团谢二矿退休工人,住淮南市谢家集区谢二东村A区12楼2单元101室,身份证号不详。被告:伊兰英,女,52岁,汉族,淮南市人,无职业,住淮南市谢家集区谢二东村A区12楼2单元101室,身份证号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芬与被告刘树宽、伊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立芬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立芬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立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陈立芬负担。审判员 孟凡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