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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民四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3-11-21

案件名称

锐信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兖矿鲁南化肥厂、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锐信投资有限公司,兖矿鲁南化肥厂,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民四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锐信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琳,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朱晓东,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明旭,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兖矿鲁南化肥厂。法定代表人:杜彦文,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杨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三中,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三中,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锐信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兖矿鲁南化肥厂、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4日作出的(2010)鲁民四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锐信投资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锐信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锐信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1800元,减半收取145900元,由锐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纪忠代理审判员  沈红雨代理审判员  梁 颖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伯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