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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知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华数网通信息港游戏公司西子网景网吧连锁分公司翠苑店、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华数网通信息港游戏公司西子网景网吧连锁分公司翠苑店;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知初字第848号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洲。委托代理人:章悦。被告:华数网通信息港游戏公司西子网景网吧连锁分公司翠苑店。法定代表人:丁爱玲。委托代理人:章强。被告: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琪。委托代理人:吴啸。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数网通信息港游戏公司西子网景网吧连锁分公司翠苑店、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华数网通信息港游戏公司西子网景网吧连锁分公司翠苑店、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如敢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