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湛廉法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铺信用社与吴振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铺信用社,吴振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湛廉法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铺信用社。被执行人吴振汉,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铺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吴振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0)廉法民初字第15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5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1年6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另案正在处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参与分配方案尚未确定。本院认为:因另案正在处理被执行人财产,参与分配方案尚未确定,该案可作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湛廉法执字第3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崇东审判员 : 李 浩审判员 : 庞 凡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培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