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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民一初字第390-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南宁市某小学与南宁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初字第390-1号原告南宁市某小学。法定代表人刘某,校长。担保人林某。被告南宁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蓝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某小学与被告南宁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南宁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在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所得到的执行款60000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南宁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在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所得到的执行款60000元;二、冻结担保人林某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18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