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平执字第3123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石云海、青岛艺翔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云海,青岛艺翔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平执字第3123号申请执行人石云海,男,1963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青岛艺翔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马戈庄镇唐戈庄村。法定代表人于海波,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云海与被执行人青岛艺翔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彦教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