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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诸民初字第274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郭新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华,郭新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民初字第2744号原告:张建华,女,195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委托代理人:蒋剑锋,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新伟,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代理人:汤立挺,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华诉被告郭新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需对原告张建华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杨秀丽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尉子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