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民初字第3965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谭庭光与绍兴县柯岩金龙复合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庭光,绍兴县柯岩金龙复合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3965号原告:谭庭光。委托代理人:徐伟芳。被告:绍兴县柯岩金龙复合厂。负责人:曹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庭光与被告绍兴县柯岩金龙复合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谭庭光负担。审判员 傅国兰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钰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