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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龙执民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国荣与陈国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徐国荣,陈国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1039号申请执行人:徐国荣。被执行人:陈国光。申请执行人徐国荣与被执行人陈国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2日制作的(2011)温龙商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陈国光至今分文未付。现申请执行人要求延期执行,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凭原生效法律文书与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1)温龙执民字第1039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