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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泉刑初字第010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世才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龙泉刑初字第010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公刑诉(20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庞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8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牌照号为川AF****的雪佛兰轿车搭乘其子张某某(男,18岁)沿成洛路从成都方向往龙泉驿区洛带街道方向行驶至成洛路黄莲村公交站路段时,因超速及临危处置不当致所驾车辆失控与路边绿化带相撞,造成张某某、张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后果。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及张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交警通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害人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且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及挡获经过,限速标志照片,四川西华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对肇事车的安全技术鉴定意见书,成都市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被告人张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事故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明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