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舒洪非法拘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舒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154号罪犯舒洪,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1997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6日作出(2000)遂中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舒洪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撤销前罪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9日作出(2001)遂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舒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原判刑罚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又6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2日作出(2001)川刑终字第10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起于2000年1月24日止于2014年7月23日。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2日作出(2005)雅刑执字第10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1年3个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日作出(2009)龙泉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舒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未执行完毕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起于2009年7月1日止于2013年12月31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11年12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舒洪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71分。该犯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缴款凭证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舒洪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舒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宇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人民陪审员 张朝中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