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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陇法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王玉柱诉被执行人王进宝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柱,王进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陇法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柱,男,生于1953年8月8日。被执行人王进宝,男,生于1964年10月21日。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玉柱诉被执行人王进宝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陇县人民法院(2008)陇民初字第3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王进保赔偿王玉柱医疗、护理、误工、住院伙食补助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300元整,于调解生效后当即给付1300元,剩余3000元于2008年6月30日、7月30日、8月30日前分别给付1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玉柱负担15元,王进保负担35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进宝全部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执结,故应终结本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陇民初字第33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旭锋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