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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萧商初字第368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于海潮与杭州思聪实业有限公司、楼建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潮,杭州思聪实业有限公司,楼建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萧商初字第3687号原告于海潮,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章潘桥村蜀山1组21户。被告杭州思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塘里陈社区。法定代表人楼建法,身份证号码330121196801276930,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杜哲锋,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建法,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南门村3组7户。委托代理人蔡本强,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潮诉被告杭州思聪实业有限公司、楼建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楼建法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楼建法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海潮撤回对楼建法的诉讼请求。审判员  孔海琪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伟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