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恢14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王宝生、赵素琴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生,赵素琴,许辉,王靓,王凤静,王云钢,刘军,邢继水,刘立志,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恢144号申请执行人王宝生,男,192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学历文化,天津市恒源毛纺织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代理人王庆勇,王宝生之子。申请执行人赵素琴,女,193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代理人王庆勇,赵素琴之子。申请执行人许辉,女,197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申请执行人王靓,男,199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第五十七中学学生,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代理人王庆勇,叔侄关系。被执行人王凤静,女,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水产,住天津市南开区,现在押。被执行人王云钢,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中技肄业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现在押。被执行人刘军,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现在押。被执行人邢继水,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刘立志,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中技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张强,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王宝生、赵素琴、许辉、王靓与被执行人王凤静、王云钢、刘军、邢继水、刘立志、张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1)南刑初字第2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凤静、王云钢的亲属、朋友已向申请执行人王宝生、赵素琴、王靓、许辉履行了判决书中第二项规定的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1)南刑初字第2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审判员 李来旺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焦文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