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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三初字第01036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屈清雅诉被告罗清锋、陕西唐源实业有限公司和平路商务酒店管理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清雅,罗清锋,陕西唐源实业有限公司和平路商务酒店管理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01036号原告:屈清雅,女,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罗清锋,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唐源实业有限公司和平路商务酒店管理分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唐源实业有限公司和平路商务酒店管理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清雅与被告罗清锋、陕西唐源实业有限公司和平路商务酒店管理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清雅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清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清雅撤回起诉。诉讼费550元,退给原告屈清雅。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