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巴某诉四通海洋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某,四通海洋公司,赵某1,四通房地产公司,赵某2,无棣闽赣房地产公司,毛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民初字第10号原告巴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六合街道。被告四通海洋公司,驻东营市汾河路以南、东六路以西。法定代表人赵某1。被告赵某1,女,汉族,现住东营市广饶县李鹊镇。被告四通房地产公司,驻东营市东营区。法定代表人赵某2。被告赵某2,男,汉族,现住东营市广饶县李鹊镇。被告无棣闽赣房地产公司,驻山东省无棣县。法定代表人毛某,董事长。被告毛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某与被告四通海洋公司、赵某1、四通房地产公司、赵某2、无棣闽赣房地产公司、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巴某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126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巴某负担。审判长 薄一才审判员 王建彩审判员 徐秀红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燕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