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茂中法民四终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茂名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一公司、茂名市茂南九龙商业城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茂名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一公司,茂名市茂南九龙商业城开发公司,茂名市福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茂中法民四终字第4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茂名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一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开发区永福路南二街。法定代表人梁岳东,经理。诉讼代理人陈力辉,男,汉族,1962年4月13日出生,住阳春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茂名市茂南九龙商业城开发公司。住所地:茂名市人民路泮溪大厦*楼。法定代表人邓卜荣,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茂名市福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即原茂名市矿山机械厂)。住所地:茂名市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梁珠,经理。诉讼代理人梁千明、邬权夫,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上诉人茂名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一公司(下称建总第一公司)、茂名市茂南九龙商业城开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茂名市福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1)茂南法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建总第一公司提出上诉后,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1年7月14日向其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接通知之日起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959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建总第一公司收到该份通知后,既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诉讼费的申请,又未在上述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建总第一公司在提出上诉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其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问题两个请示的复函》(法函[1994]48号)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上诉人茂名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一公司上诉部分,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宇庆审 判 员 莫 挺代理审判员 陈春何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朝通速 录 员 陈诗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