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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立保字第0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立保字第00004-1号申请人赵某被申请人王某申请人赵某诉被申请人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解放牌汽车D6一辆(车头牌照吉XX号、挂车吉C**号,挂靠某有限公司)予以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为了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保全被申请人财产的同时也应将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王某下所有的座落于某镇北街3组406栋621号80.69平方米楼房(房权证号:房权证昌图镇字第**号)予以查封。二、担保人王某负责保管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担保人王某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担保人王某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担保人王某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三、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立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婧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