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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牡执字第897-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任振与郭良喜、李宗梅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菏牡执字第897-2号申请执行人:任振。被执行人:郭良喜。被执行人:李宗梅。被执行人:王俊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菏泽市曹州公证处(2010)菏曹州证民字第967号执行证书,于2010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两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宗梅在中国农业银行菏泽南华支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宗梅在中国农业银行菏泽南华支行账户93×××35的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宗梅在中国农业银行菏泽南华支行账户93×××35的存款12000元至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李宗梅在中国农业银行菏泽南华支行账户93×××35存款2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河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