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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锡滨民初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沈新阳与无锡市通德丝网印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新阳,无锡市通德丝网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锡滨民初字第1507号原告沈新阳。委托代理人刘伟中,江苏普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通德丝网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钱姚路88号-Y龙山文博工业园2幢3层。法定代表人王建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新阳与被告无锡市通德丝网印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既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国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