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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嘉民抗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湖州新飞源时装有限公司、嘉兴良友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州新飞源时装有限公司、嘉兴良友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湖州新飞源时装有限公司;嘉兴良友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民抗字第33号抗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州新飞源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新江。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嘉兴良友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震。申诉人湖州新飞源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飞源公司)与被申诉人嘉兴良友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3日作出的(2011)嘉秀商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新飞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1年11月24日,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2011)浙嘉检民行抗字第25号民事抗诉书,以本案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施佳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