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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三初字第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夏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00729号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代表人:张前周。委托代理人:常迪,男。被告:李夏龙,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夏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诉讼费1227元,减半收取613.50元,由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吕 江 晖审判员 张钅粟心审判员 任 惠 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