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茂南法民初字第174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梁好与戴金龙、钟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好,戴金龙,钟杰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茂南法民初字第1744号原告:梁好,男,汉族,1970年9月18日出生,茂名市茂南区人,高中文化,经商,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委托代理人:柯兰英,女,汉族,1968年6月8日出生,茂名市茂南区人,高中文化,经商,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戴金龙,男,汉族,1974年6月24��出生,茂名市茂南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钟杰梅,女,汉族,1977年4月5日出生,茂名市茂南区人,高中文化,打散工,住茂名市茂南区。原告梁好诉被告戴金龙、钟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好的委托代理人柯兰英、被告钟杰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戴金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好诉称:2011年4月25日,戴金龙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了借据给原告,分别约定一个月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促,戴金龙分文未还。戴金龙与钟杰梅是夫妻关系,钟杰梅应当对借款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戴金龙、钟杰梅偿还���款本金30000元及支付该款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1年5月26日计至还清欠款时止)给原告梁好;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被告戴金龙既不作答辩,也不出庭质证,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供证据。被告钟杰梅辩称:戴金龙由于染上赌博陋习,长期不归家,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已于2011年10月份办理了离婚手续。戴金龙2次共向梁好借款50000元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是赌债。因赌博所发生的债务,属无效民事行为,不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应追究梁好为赌博放贷的法律责任。戴金龙将位于茂名市茂南区文明北路33号大院8梯501房的房产抵押给梁好,该抵押没有到房产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不成立。梁好将戴金龙借款主张是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为了维护钟杰梅的合法权益,请求驳回梁好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5日,戴金龙出具一份借款30000元的《借据》给梁好收讫。戴金龙在《借据》上约定以其名下房屋及所有财产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梁好据此主张戴金龙向其借款30000元。钟杰梅向法院提交其与柯兰英的《电话录音》,《电话录音》中柯兰英称:戴金龙有赌博行为、戴金龙借款是“这个窿填那个窿”、称其与戴金龙借款”六分息”、戴金龙已经支付25000元利息及本金10000元给刘焕才、梁好与戴金龙借款“六分息”等。钟杰梅提供其住宅门口照片,主张戴金龙因赌博借高利贷不还,家门被他人用红油漆涂写催债和被损坏。据此,钟杰梅主张戴金龙向梁好借款30000元不是夫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是赌债放贷,请求驳回梁好的诉讼请求。梁好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录音与本案无关,借款30000元只是借款本金不包括利息。梁好于2011年11月9日诉至本院,请求戴金龙、钟杰梅共同偿还借款30000元及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利息。另查,戴金龙、钟杰梅于2001年2月19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10月30日办理离婚手续。以上事实,有梁好提供《借据》,钟杰梅提供《录音资料》、《照片》,以及本院调取《结婚登记申请处理表》、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庭审中,钟杰梅提供的《电话录音》主张是其与柯兰英的通话录音,柯兰英并不否认。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虽柯兰英不予认可谈话内容,但根据钟杰梅提供的《电话录音》、综合《照片》,可以确认戴金龙存在赌博行为,且柯兰英也知道戴金龙有赌博行为仍然借贷。虽然只是柯兰英与钟杰梅之间的谈话录音,但柯兰英、梁好、刘焕才基于同样的证据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好与戴金龙间借款的事实同样存疑,其合法性本院不予认定。故对梁好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梁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5元,其他诉讼费120元,合计39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梁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玲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晋锋速录员 杨志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