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明民二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明光市桥头镇岗王村团西村民小组与丁心桃、丁井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光市桥头镇岗王村团西村民小组,丁心桃,丁井荣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明民二初字第00032号原告:明光市桥头镇岗王村团西村民小组。负责人:丁新富,明光市桥头镇岗王村团西村民小组组长。被告:丁心桃,男,1963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丁井荣,男,1946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明光市桥头镇岗王村团西村民小组诉被告丁心桃、丁井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明光市桥头镇岗王村团西村民小组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明光市桥头镇岗王村团西村民小组在本院宣告判决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明光市桥头镇岗王村团西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明光市桥头镇岗王村团西村民小组负担。审判员 钟如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杨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