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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2468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2468号原告吴某,男,住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汪磊,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住址。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磊,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初六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于1990年领养一女。被告自从事保险业后就沾染上赌瘾,经常夜不归宿,并且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多次处理,我和女儿多次劝说无果,甚至双方为此发生吵打,发展到后来,被告为赌博主动与我分居,不履行任何夫妻义务。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请求依法判决与被告离婚。王某在庭审中表示:自已与被告结婚已经二十多年,已经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即使婚后没有孕育子女,也未影响夫妻感情,自1990年领养一女后,家庭亦是充满了和谐与欢乐。在平时生活中,自已有时打打小麻将娱乐一下是事实,但不属原告所说的赌博行为,更没有被公安机关处理过。原告无理要求离婚,我不同意,请求判决不准予离婚。经审理查明:吴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1984年元月28日领取结婚证书,××××年××月初六按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于1990年领养一女,取名吴晓娅(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比较融洽,近年来因被告迷恋于打牌,从而引起原告的不满,夫妻间为此产生矛盾,双方于2010年7月分居生活。2011年9月23日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结婚证等书证在卷佐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以被告经常打牌,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不符合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真诚相待,互谅互让,合理安排家务和娱乐时间,夫妻和好是存在可能的,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郁 莉代理审判员  张先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汪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