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黄商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青岛开发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商初字第740号原告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地址XX。法定代表人卞东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斌、公海涛,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地址XX。被告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青岛开发区分公司,地址青岛开发区长江中路208号内。原告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青岛开发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退原告4205元。审判员 熊 敏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洪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