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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苏中知民初字第027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9-12-13

案件名称

上海凯伟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斯召文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凯伟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斯召文

案由

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苏中知民初字第0277号原告上海凯伟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00号新光大厦3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李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建波,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步权,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西路55号。法定代表人应培新,董事长。被告斯召文。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江新,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邹毅,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凯伟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伟公司)与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公司)、斯召文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9日、2011年12月14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凯伟公司委托代理人邵建波、王步权,被告海天公司及斯召文共同委托代理人江新、邹毅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凯伟公司以双方间签署的《技术咨询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内容是以凯伟公司为海天公司及斯召文介绍、推介(居间)工程为主,技术咨询为辅,凯伟公司主张按民商事法律关系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凯伟公司主张依介绍、推介(居间)工程民商事法律关系解决纠纷,自愿撤回技术咨询合同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凯伟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凯伟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管祖彦代理审判员  江南来代理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 秦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