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一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9-01-02
案件名称
原告徐体法与被告孙洪海、被告赵振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体法;孙洪海;赵振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13号原告徐体法被告孙洪海被告赵振叶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体法与被告孙洪海、被告赵振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体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120元,邮寄费120元,共计2390元,由原告徐体法负担。审判员 邱恩元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海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