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执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高淑梅、路敬雯与路江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高淑梅。申请执行人路敬雯。被执行人路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0)衡桃西民一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将《衡房权证路北字第××号》房产过户到路敬雯、高淑梅名下。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已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11年12月14日被执行人路江以减少法律纠纷节省时间和其他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二申请执行人按(2010)衡桃西民一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协助义务,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衡房权证河西字第××号》房产过户到被执行人路江名下。二、将《衡房权证路北字第××号》房产过户到路敬雯、高淑梅名下。三、申请执行人高淑梅、路敬雯、被执行人路江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靳建明审判员 孙正甫审判员 常 青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