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民初字第399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潘荣大与王仁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荣大,王仁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3994号原告:潘荣大。被告:王仁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荣大诉被告王仁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荣大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仁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荣大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仁龙的起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荣大撤回对王仁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2元,减半收取19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旺建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骆俊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