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商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朱顺达与华文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顺达;华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1049号原告:朱顺达(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59********),男,195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系宁波北仑顺达轮胎销售店业主,现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华文海(公民身份号码:3302111963********),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系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千美汽车用品物资经营部投资人,现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顺达诉被告华文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顺达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顺达撤回对被告华文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26元,减半收取913元,由原告朱顺达负担。审 判 员 严学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