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佛南法民一初字第794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蔡惠清与佛山市南海裕辉宝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惠清,佛山市南海裕辉宝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佛南法民一初字第7941号原告蔡惠清,男,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阳山县。委托代理人苏波,广东法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裕辉宝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罗村镇联和工业西区联桂西路3号。法定代表人谭炳文。委托代理人江涌、吴丽华,广东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南海裕辉宝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惠清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于收到本裁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黄婉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 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