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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提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秦爱霞、孙泽敏、孙鹏飞、孙璐与孙天福(伏、富)、孙建军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提及决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级 执 行 决 定 书(2011)长提执字第6号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秦爱霞、孙泽敏、孙鹏飞、孙璐与被执行人孙天福(伏、富)、孙建军财产权属纠纷一案,因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一直未能执行。申请执行人秦爱霞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秦爱霞、孙泽敏、孙鹏飞、孙璐与孙天福(伏、富)、孙建军财产权属纠纷一案由本院执行。书记员  苗波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