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武执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桥口支行与武汉市机械工业供销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桥口支行,武汉市机械工业供销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院长 局、庭长合议庭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武执字第001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桥口支行,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负责人杜功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武汉市机械工业供销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法定代表人朱兆伶,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湖北省高级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鄂民监一再终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机械工业供销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市机械工业供销总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市机械工业供销总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07)鄂民监一再终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童俊执行员彭东执行员李全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姜志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