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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荔法民一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张晓婵与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广州某附属医院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荔法民一初字第298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李某。委托代理人:唐力峰,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某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赖某,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李立,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俊,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广州某附属医院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材料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彭卫群审 判 员  杨锦元人民陪审员  陈金强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月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