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荔法民一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张晓婵与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广州某附属医院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荔法民一初字第298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李某。委托代理人:唐力峰,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某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赖某,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李立,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俊,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广州某附属医院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材料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彭卫群审 判 员 杨锦元人民陪审员 陈金强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月娇 关注公众号“”